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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临桂区对药品零售企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更新时间:2017-12-25 13:43:40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58收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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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继食药监总局公开处罚65名挂证执业药师后,为加强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管理,切实发挥执业药师在药学服务中的作用,地方开始整治执业药师挂证。桂林市临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便公布了桂林市临桂区对药品零

  继食药监总局公开处罚65名“挂证”执业药师后,为加强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管理,切实发挥执业药师在药学服务中的作用,地方开始整治执业药师“挂证”。桂林市临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便公布了桂林市临桂区对药品零售企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详细内容环球网校分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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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对药品零售企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桂林市临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桂林市临桂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

8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5599201

监督电话

0773-5590911

9

设定依据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6号,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第二款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10

实施对象

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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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此事项由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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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4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第七条:县(区)、市(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的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委托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的行政处罚行为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九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或者区域设置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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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6号,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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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

时限

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15

处罚流程

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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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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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办案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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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食品药品违法违规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食药监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4

1.受理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受理或立案;收受好处,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玩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越职权,擅自销案等。 

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规定。建立查处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

立案机构及处室负责人、案件承办人

2.调查取证环节: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违反办案程序,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不履行告知、回避义务;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办理案件。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建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

案件承办处室负责人、案件承办人

3.审核决定环节:接受他人请求、收受他人好处,网开一面,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假案引起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没有认真审查案件,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严格层级审批制度,认真审核;坚持处罚意见承办案件科室集体合议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法定成程序,作出公正的处罚决定。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加强政务公开。

案件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案件审查人

4.送达执行环节:未按规定送达;或者未对相关社会组织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送达和执行。

案件承办处室负责人、案件承办人

  附件:对药品零售企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流程图

  附件

对药品零售企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流程图

  日常监督检查

  举报投诉

  审查核实

  立案

  不予立案

  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力

  调查取证

  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情形,告知听证权利,依申请组织听证

  依法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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