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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已展开

更新时间:2018-05-21 10:37:32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705收藏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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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宁德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已展开,整治工作为期4个月,分三个阶段进行,直至9月15日截止。具体内容环球网校分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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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宁食药监药通〔2018〕60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执法支队,市局相关科室:

为深入推进药品流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执业药师“挂证”违规现象,根据省局2018年工作部署和省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治理执业药师“挂证”有关工作的通知》(闽食药监办药通〔2017〕20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我市执业药师“挂证”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8年5月15日至9月15日。

二、整治重点

以药品零售企业为重点,包括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单体零售药店等,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三、工作步骤

整治工作为期4个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15日—6月15日)。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组织辖区内的药品零售企业召开动员会,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督促指导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查,内容包含各药品零售企业提交完善的执业药师个人信息情况表(附件1)、医保或社保参保证明、自查报告,执业药师在岗履职承诺书(附件2)。对存在执业药师“挂证”现象以及履职不到位的,立即进行整改,并将自查整改报告等材料于6月15日前报所在辖区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6日—8月15日)。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及时汇总、认真分析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自查和整改的情况。组织力量,开展监督检查,特别是自查报告情况与日常检查掌握的情况不符的、社保或医保未在执业企业参保的以及未能提供社保或医保参保证明的要重点进行现场核查。通过采取核查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日常管理情况,以及电函核实等方式方法,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涉嫌执业药师虚挂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将相关证据材料锁定做实。凡查实药品经营企业存在执业药师虚挂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违规企业一律按照违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第一百二十四、一百二十五条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修订稿)**00402项论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收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发现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依法从严处理。

2.将违规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

3.违规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再次发现执业药师“空挂”以及履职不到位现象的,将依据《药品管理法》(修订)第七十八条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各地在核查过程中,对社保或医保未在注册企业参保以及尚未参保的执业药师,经核实确能在企业在岗履职的人员要区别对待,不能“一刀切”按“挂证”处理,既要打击企业执业药师“空挂”违规行为,又要保护当事人劳动就业的合法权益。

(三)总结提高阶段(8月16日—9月15日)。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分析,于9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连同《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统计表》(附件3)、《企业“挂证”情况查处表》(附件4)上报市局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科。

市局在各县(市、区)局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适时对各地整治工作情况开展抽(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深刻认识当前药品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与日常监督检查、GSP跟踪检查以及《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换证等工作有机结合,对涉嫌存在执业药师虚挂的企业要重点检查,统筹推进,集中攻坚,确保整治工作有效推进

(二)强化宣传,广泛动员。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利用各种媒体、医药行业协会、QQ群、微信群、日常监管等方式方法,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动员,指导辖区内的药品经营主体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并加大对查处执业药师“挂证”违规行为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形成从严整治的高压态势。

(三)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各县(市、区)局在开展整治和规范的同时,要把整治工作与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结合起来,将执业药师“挂证”作为违反药品GSP行为,列入药品经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同时,将执业药师“挂证”情况向其真实单位进行通报反馈,并将情况上报市局,由市局进行公开通报和曝光,并按程序上报省局依法注销注册。对具有医保定点资格的企业存在“挂证”行为的,要将相关情况通报当地医保管理部门,建议撤销其医保定点资格。在今后的日常监督检查中,要将执业药师的核查工作作为药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凡存在虚挂现象的,一律从严处理。

在专项整治行动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科联系。

联 系 人:吴秀娇 联系电话:2886833

邮 箱:ndyjjsck@163.com

附件:点击下载

1.执业药师个人信息情况表

2.执业药师从业承诺书

3.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统计表

4.查处企业存在“挂证”情况统计表

分享到: 编辑: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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