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职责调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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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津市场监管规〔2018〕6号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天津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职责调整通知的通知
系统各有关单位、天津市执业药师协会:
《天津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职责调整通知》已经我委第二十三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职责调整通知
为理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体制,建立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机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中国药师协会《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药协发〔2015〕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天津实际情况,现就调整天津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职责事宜通知如下:
一、撤消对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人才服务中心履行天津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及开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职责的委托。
二、将天津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交由天津市执业药师协会承担。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天津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管理;
(二)负责天津市施教机构的确定与管理,并将施教机构名单报中国药师协会备案;
(三)负责制定天津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计划,并报中国药师协会备案;
(四)组织开展天津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并负责对培训质量进行评估;
(五)总结天津市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情况,完成年度统计上报;
(六)负责天津市执业药师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取得学分的确认、登记和管理。
三、天津市执业药师协会应按照中国药师协会《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组织做好天津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保障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效果,为执业药师注册提供真实、有效的继续教育学分。
四、天津市执业药师协会应加强信息化建设,为执业药师网络教育、继续教育管理、学分管理等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五、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天津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津市场监管法〔2015〕20号文件中附件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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