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和再次注册服务指南
资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首次注册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办理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的申请、审查、决定。
二、办理依据
1.事项设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55项“执业药师注册”。
2.申请条件依据
(一)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1999年4月1日)第十二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3.申请材料依据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年〕156号)第六条至第十条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条 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附表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执业单位证明;
(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2)《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药监人〔2004年〕342号)
(3)《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1号)
(4)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提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如下:
(一)注册机构对申请注册到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的,注册的执业单位应当明确到总部或门店。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执业药师应当在其注册的执业单位执业。
(二)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再次注册条件中规定执业药师提交“县级(含县)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改为提交“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三)申请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再次注册时,不需要提交“执业单位证明”、“执业单位考核材料”。申请人拟在或所在执业单位应当在《执业药师首次(或再次)注册申请表》的执业单位考核意见栏内如实填写申请人的德、能、勤、绩及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的情况。
(四)注册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执业药师注册统计年报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应当于每年2月底以前汇总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和统计办公室。
(五)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业药师在岗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六)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并将《执业药师注册证》正本原件置于企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七)执业药师在药店营业时间内应在岗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并佩带有执业药师标识的胸牌。胸牌内容应包括:姓名、资格类型、注册证书编号、部门、一寸彩色照片等。执业药师因故离岗应挂牌告知。
(5)2004年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升级版试运行(第三批)的通知》
2016年3月21日起,执业药师可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注册平台(http://zyys.sfda.gov.cn)登录执业药师升级版进行注册申报。
4.办理程序依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4年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1)注册机构受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时,对于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事项属于本注册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注册机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注册申请;注册机构受理或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在申请表的备注栏内注明原因及日期,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注册机构专用印章的书面通知。
(3)注册机构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注册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注册机构专用印章的书面通知。
(4)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应当持《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向新执业单位所在地区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5)新执业地区的注册机构受理申请人的材料时,经对《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应当场将《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返还申请人。
执业药师在注册机构所在地区内变更执业单位的,持上述有关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区的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6)注册机构应当自受理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注册的决定,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颁发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并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原注册机构。
(7)执业药师无正当理由不在执业单位执业超过半年以上者,由执业药师本人或其所在执业单位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8)注册机构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并应在办公场所或在电子政务网上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5.办理时限依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4年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1)注册机构受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时,对于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事项属于本注册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注册机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注册申请;注册机构受理或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在申请表的备注栏内注明原因及日期,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注册机构专用印章的书面通知。
(3)注册机构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注册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注册机构专用印章的书面通知。
(4)注册机构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并应在办公场所或在电子政务网上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6.数量限制依据
无。
三、申请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五)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应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向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重新申请注册。新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本,并发给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备注 |
一 |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 |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需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登记证书原件 | |
二 |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 原件 | |
三 |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 一式2份,格式文本见附表1。 | |
四 | 身份证 | 复印件,盖公章 | |
五 | 近期1寸免冠正面半身照 | 3张 | |
六 | 县级(含)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 疾控中心体检 | |
七 | 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 | 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药品生产、医疗机构许可证等(复印件盖公章) | |
八 | 归档材料目录 | 所提供申请材料应当按目录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目录(序号)第一页作标签或用带标签的隔页纸分隔;按照分项目录(序号)单独编码原则,起始页为第一页(“1-X”),标明页码;资料页码均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在右下角/左下角(用黑色碳素笔手写/打印)。 | |
说明:1.所提供自制材料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并按资料要求依顺序编制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 2.申请材料须逐页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复印件应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公章; 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需清晰可辨; 4.提供纸质申请材料一套。 |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执业药师注册人员需先登录执业药师注册网络服务平台(http://zyys.sfda.gov.cn),提交个人信息和注册信息,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注册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并发给《执业药师注册证》;对不符合条件者,作出不予以首次注册的决定。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时限
总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形式
《执业药师注册证》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00-17:00
十一、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二)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dzzwdt.sc.gov.cn
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egov.sczw.gov.cn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http://www.scfda.gov.cn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8-96960
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28-86936179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028-86785639
十二、事项类型
非证明类
十三、注意事项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执业药师再次注册服务指南见下一页)
资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再次注册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的申请、审查、决定。
二、办理依据
1.事项设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55项“执业药师注册”。
2.申请条件依据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年〕156号)第十条
第十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3.申请材料依据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年〕156号)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再次注册者,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附表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执业单位考核材料;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2)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提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如下:
(一)注册机构对申请注册到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的,注册的执业单位应当明确到总部或门店。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执业药师应当在其注册的执业单位执业。
(二)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再次注册条件中规定执业药师提交“县级(含县)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改为提交“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三)申请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再次注册时,不需要提交“执业单位证明”、“执业单位考核材料”。申请人拟在或所在执业单位应当在《执业药师首次(或再次)注册申请表》的执业单位考核意见栏内如实填写申请人的德、能、勤、绩及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的情况。
(四)注册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执业药师注册统计年报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应当于每年2月底以前汇总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和统计办公室。
(五)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业药师在岗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六)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并将《执业药师注册证》正本原件置于企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七)执业药师在药店营业时间内应在岗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并佩带有执业药师标识的胸牌。胸牌内容应包括:姓名、资格类型、注册证书编号、部门、一寸彩色照片等。执业药师因故离岗应挂牌告知。
(3)2004年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升级版试运行(第三批)的通知》
2016年3月21日起,执业药师可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注册平台(http://zyys.sfda.gov.cn)登录执业药师升级版进行注册申报。
4.办理程序依据
2004年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2004年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1)注册机构受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时,对于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属于本注册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注册机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注册申请;注册机构受理或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在申请表的备注栏内注明原因及日期,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注册机构专用印章的书面通知。
(4)注册机构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注册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注册机构专用印章的书面通知。
(5)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应当持《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向新执业单位所在地区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6)新执业地区的注册机构受理申请人的材料时,经对《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应当场将《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返还申请人。
执业药师在注册机构所在地区内变更执业单位的,持上述有关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区的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7)注册机构应当自受理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注册的决定,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颁发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并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原注册机构。
(8)执业药师无正当理由不在执业单位执业超过半年以上者,由执业药师本人或其所在执业单位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9)注册机构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并应在办公场所或在电子政务网上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三)《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药监人〔2004年〕342号)
(四)《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1号)
5.办理时限依据
2004年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2004年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1)注册机构受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时,对于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事项属于本注册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注册机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注册申请;注册机构受理或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在申请表的备注栏内注明原因及日期,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注册机构专用印章的书面通知。
(3)注册机构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注册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注册机构专用印章的书面通知。
(4)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应当持《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向新执业单位所在地区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5)新执业地区的注册机构受理申请人的材料时,经对《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应当场将《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返还申请人。
执业药师在注册机构所在地区内变更执业单位的,持上述有关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区的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6)注册机构应当自受理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注册的决定,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颁发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并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原注册机构。
(7)执业药师无正当理由不在执业单位执业超过半年以上者,由执业药师本人或其所在执业单位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8)注册机构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并应在办公场所或在电子政务网上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6.数量限制依据
无。
三、申请条件
持证者须在《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备注 |
一 | 《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 | 一式2份,格式文本见附表1. | |
二 |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 原件 | |
三 | 《执业药师注册证》 | 原件 | |
四 |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 执业药师注册期满后须再次注册的,需提供连续三年的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证原件, | |
五 | 县级(含)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健康证明 | 疾控中心体检 | |
六 | 近期1寸免冠正面半身照 | 3张 | |
七 | 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 注册单位发生变化的须提供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药品生产、医疗机构许可证加盖鲜章) | |
八 | 归档材料目录 | 所提供申请材料应当按目录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目录(序号)第一页作标签或用带标签的隔页纸分隔;按照分项目录(序号)单独编码原则,起始页为第一页(“1-X”),标明页码;资料页码均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在右下角/左下角(用黑色碳素笔手写/打印)。 | |
1.所提供自制材料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并按资料要求依顺序编制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 2.申请材料须逐页加盖申请企业公章,页数过多,可盖齐缝章;复印件应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公章; 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需清晰可辨; 4.提供纸质申请材料一套。 |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执业药师注册人员需先登录执业药师注册网络服务平台(http://zyys.sfda.gov.cn),提交个人信息和注册信息,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注册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
(二)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同意再次注册的决定,发给《执业药师注册证》;对不符合条件者,作出不予以再次注册的决定。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时限
总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形式
《执业药师注册证》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00-17:00
十一、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二)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dzzwdt.sc.gov.cn
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egov.sczw.gov.cn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http://www.scfda.gov.cn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8-96960
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28-86936179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028-86785639
十二、事项类型
非证明类
十三、注意事项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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