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药监办函〔2018〕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完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加快执业药师队伍建设,现将《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执业药师代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他需要药学服务的单位代表,召开座谈会,广泛征集相关意见。请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9月14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司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8年8月13日
附: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日期定为每年10月。
第三条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分为药学、中药学两个专业类别。
药学类考试科目为: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四个科目。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为: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四个科目。
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
第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中药学或医学、中医学高级职称的,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第五条 考试以四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六条 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按照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七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
第八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九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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