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2018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变更通知
恩施2018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变更通知
恩施市及周边地区的各位执业药师及执业单位:
根据国药协发〔2015〕8 号《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文件精神,由各省级(执业)药师协会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湖北省执业药师协会严格遵守中国药师协会及省药监局的指导要求积极开展2018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
基于国务院对中秋节放假的安排,为了便于广大药师度过一个愉快的中秋,我会将襄阳的培训时间调整到2018年9月30日,恩施培训班相应推迟到9月30日。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报名时间
2018 年 07 月 15 日--2018 年 09 月 30日
二、面授班的安排:
1、本次培训由湖北省执业药师协会主办,湖北民族学院附属民大医院药学部协办。
2、培训时间:2018 年 09 月 30 日 8:30 -- 16:30,培训地点: 湖北民族学院附属民大医院行政医技楼 6楼学术报告厅(湖北省恩施市土桥大道五峰山路2号)
三、预报名途径
1、官网报名:http://www.hblpa.com/报名入口,填写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报名面授一定要注明参加9月30日的恩施面授班。
2、协会官方QQ群:549071230,830434915(襄阳十堰群) 邮箱:hubeilpa@163.com
3、湖北省执业药师协会官网: http://www.hblpa.com, www.hubzyysxh.com/
四、收费标准与支付方式:
1、本次面授的报名培训费:280 元/人(含必修课教材、试卷与资料费,培训期间学员的交通费及住宿费用自理),按文件规定培训费由执业单位报销。
2、为了避免现场交钱的拥挤,鼓励线上提前汇款(汇款请务必备注汇款单位和个人姓名)。
3、发票内容 收款单位名称:湖北省执业药师协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200005053591716K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水果湖支行
帐号:3202005919200138375
4、预报名优惠:为了避免订餐浪费,凡线上预报名的学员确保优质午餐供应,
参加周日的培训在执业单位算加班,可以调休一天。对于线上预交费的前50名学员,将免费获得相关精准医学的检测服务一份。
五、省执业药师协会的会员入会:
1、 参会报名填表:附件 2,单位盖章同意后,面授现场提交给省协会秘书处。
2、 已加入湖北省执业药师协会的会员,参加面授缴费(280 元/人)后,可以享受会员待遇:
1) 会员可以免费参加本协会当年所有场次的面授及函授学习,也同步可以免费参加本会的线上网授(网授学费 220 元)的学习。
2) 会员执业单位可享受价格(7折)优惠的冷链验证服务和系统培训。
3) 会员执业单位可享受(8折)优惠的GSP管理软件,并共享GSP管理软件的售后服务和线上指导。
4) 会员执业单位可免费享受省药监局推荐的电子数据交换服务和系统培训。
5) 根据协会章程,会员享有协会今后陆续开展的各项学术及行业交流活动的优惠及相关权益,请关注协会的官网公布。
六、本期培训班的课程及师资亮点:
1. 海外执业药师管理介绍
—— 李 汉 (湖北省执业药师协会秘书长)
2. 医改政策与医院药学的发展变革
—— 宋金春 (武汉大学湖北省人民医院药学部主任,教授主任药师)
3. “高血压与心脏病药物治疗注意事项”
—— 李华波 (湖北民族学院附属民大医院主任医师、教授)
4. “大环内酯类抗菌药物的抗菌暨抗菌外作用”
—— 谭 娜 (湖北民族学院附属民大医院抗菌药物专业的临床药师)
5. 特管药品的质量管控
—— 杨晓国 (湖北省执业药师协会质量管理老师、金牌老师)
七、省协会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1、协会办公地址: 武汉市洪山区丁字桥路 54 号,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丁字桥院区四楼
2、协会办公室电话: 027-87365344
3、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许一 18086164664 焦健:13476131319
许诺 13907180916 (网络负责人)
八、其他各期面授和网授的内容详见本会官网: www.hblpa.com/
www.hubzyysxh.com/
附件 1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有效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体系,确保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适用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目的是使执业药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执业技能,认真履行职责,为公众提供药学服务。
第三条 中国药师协会主要负责组织面向全国执业药师的示范性网络培训,省级(执业)药师协会主要组织面向本辖区执业药师的培训。执业药师应选择参加中国药师协会或者省级(执业)药师协会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是执业药师注册和保留其资格的必备条件。中国药师协会和省级(执业)药师协会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为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和执业注册提供服务。
第五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中国药师协会负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其职责是:
(一)研究和建立科学、有效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政策体系、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
(二)发布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和指导纲要;
(三)组织开展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示范性网络培训;
(四)负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备案;
(五)指导省级(执业)药师协会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研讨及学术交流;
(六)建立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统计年报工作制度;
(七)建立和完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系统。
第七条 中国药师协会设立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其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
(二)制定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发展规划;
(三)制定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纲要;
(四)制定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示范性网络课程;
(五)编写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推荐培训教材;
(六)组织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教学质量的考核评估工作。
第八条 省级(执业)药师协会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管理;
(二)负责本辖区施教机构的确定与管理,施教机构名单报中国药师协会备案;
(三)负责制定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培训计划,并报中国药师协会备案;
(四)组织开展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并负责对培训质量进行评估;
(五)总结本辖区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情况,完成年度统计上报。
第三章 内容和形式
第九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必须适应执业药师岗位职责的需求,注重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继续教育形式体现有效、方便、经济的原则。
第十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应以药学服务为核心,以提升执业能力为目标,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药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职业道德准则、职业素养和执业规范;
(三)药物合理使用的技术规范;
(四)常见病症的诊疗指南;
(五)药物治疗管理与公众健康管理;
(六)与执业相关的多学科知识与进展;
(七)国内外药学领域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
(八)药学服务信息技术应用知识等。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可采取面授、网授、函授等多种方式进行,积极探索网络化培训方式,有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拓展培训空间,提升培训效率。
第十二条 鼓励执业药师参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学习。攻读药学专业的大专、本科、研究生、双学位课程者,在读期间可视同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由省级(执业)药师协会负责确认。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执业药师每年应当参加中国药师协会或省级(执业)药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 15 学分的继续教育学习。
第十四条 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经考核合格,按每 3 学时授予 1 学分。由中国药师协会备案的施教机构负责学分授予。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参加中国药师协会或省级(执业)药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习获取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采取学分登记制,实行电子化管理。登记内容主要包括继续教育内容、形式、考核结果、学分数、施教机构等信息。
第十七条 省级(执业)药师协会负责确认参加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学分信息,中国药师协会负责汇总参加全国示范性网络培训的学分信息,并分别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适当收取费用,以补偿成本为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十九条 执业单位应承担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所需经费。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期间按在岗对待,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中国药师协会应加强对各地继续教育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确保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有效开展。
第二十一条 没有成立(执业)药师协会的省(区、市),由中国药师协会与各省执业药师管理部门共同协商,确定有关机构代行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中国药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审议通过,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1 月起施行。由中国药师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2
湖北省执业药师协会理事单位代表、团体会员代表、个人会员登记(申请)表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 | 年 月 日 | ||||||||
文化程度 | 技术职称 | 政治面貌 | ||||||||||
毕业学校 | 专业 | |||||||||||
工作单位 | 岗位职务 | |||||||||||
单位地址 | (邮编: )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个人E-mail | QQ或微信 | |||||||||||
获取执业药师资格情况 | 年,○ 药学 ○ 中药学 | 证书编号 | ||||||||||
注册执业药师登记情况 | 年,○ 生产 ○经营 ○使用 | 证书编号 | ||||||||||
个人工作简历 | ||||||||||||
代表类别:○理事单位 ○团体会员单位 ○个人会员 |
||||||||||||
所在单位意见: 同意并盖公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属于单位理事代表、团体会员代表或个人会员的要认真学习附件1,属于个人的(理事代表、团体会员代表、个人代表)要填写附件2表,表中代表类别中要注明是理事单位代表或团体会员单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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