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山西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晋药协发〔2016〕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山西省执业药师协会承担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为完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体制,确保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质量,提升执业药师药学服务能力,更好的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适用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目的是使执业药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执业技能,认真履行职责,为公众提供药学服务。
第三条 山西省执业药师协会主要负责组织本辖区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参加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的权利和义务。执业单位应鼓励和支持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条 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学分是执业药师注册和保留其注册资格的必备条件。山西省执业药师协会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为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和执业注册提供服务。
第六条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中国药师协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山西省执业药师协会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山西省执业药师协会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和管理全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体制;
(二)制定全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安排课程和编写教材;
(三)组织落实开展全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四)组织建立科学高效的执业药师信息化管理系统;
(五)负责在山西省注册执业药师的学分确认工作。
第八条 山西省执业药师协会完善、优化、创新我省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达到更好更全面完成有效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考察授予三甲医疗机构药剂科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资质。
(二)开展短期精准继续教育培训班,组织以基层骨干药师为主的执业药师,分小批次参与我省一流药学工作岗位的面对面培训与实践。
(三)开展全国学术性交流大会,组织优秀的执业药师参加,进一步提升执业药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三章 内容和形式
第九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应根据执业药师的学历层次、执业范围、执业类别和工作岗位等因素,选定不同的教学内容,注重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继续教育形式体现有效、经济、方便的原则。
第十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应以药学服务为核心,以提升执业能力为目标,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药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职业道德准则、职业素养和执业规范;
(三)药物合理使用的技术规范;
(四)常见病症的诊疗指南;
(五)药物治疗管理与公众健康管理;
(六)与执业相关的多学科知识与进展;
(七)国内外药学领域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
(八)药学服务信息技术应用知识等。
第十一条 山西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采取面授、网授、函授等多种方式进行,积极探索网络化培训方式,提升培训效率。面授包含山西省执业药师协会组织开展的面授培训班、年度研讨会和学术会等形式。网授为山西省执业药师协会网站开展的网络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鼓励执业药师参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学习。攻读(中)药学专业的大专、本科、研究生、双学位课程者,在读期间可视同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由山西省执业药师协会负责考核,考核通过,直接授予学分证书。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执业药师每年应参加不少于15学分的继续教育学习。
第十四条 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经考核合格,按每3学时授予1学分。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每三年需参加一次面授教育。执业药师往年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需进行补修;连续三年未参加继续教育的执业药师需按年度补修学习,并需参加一次加强面授班教育。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采取学分登记制,实行电子化管理。考核合格后颁发由山西省执业药师协会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及学分激活记码,并登陆山西省执业药师协会官方网站进行学分激活绑定,作为执业药师注册时的继续教育学分依据。
第十七条 山西省执业药师药师协会负责在山西省注册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的认定,并将其作为在山西省执业药师注册的学分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适当收取费用,以补偿成本为原则,推动可持续有效继续教育为目的。
第十九条 执业单位应承担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所需经费。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期间按在岗对待,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根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参加山西省执业药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习获取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一条 取得《从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执业药师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起施行。山西省执业药师协会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山西省执业药师协会
201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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