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执业药师注销注册指南
广西壮族自治区执业药师注销注册指南
基本信息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第355项规定。执业药师注册由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批。
权限划分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行使内容
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注销管理。
实施条件
1、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申请材料
特殊审批环节
该办件事项暂无特殊审批环节
中介服务
该办件事项暂无中介服务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申请审批表的审查: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注册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准予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书》,以及《执业药师注册证》;按时办结;告知申请人取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档案。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执业药师注册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执业药师注册申请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执业药师注册许可的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诉讼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全部附件:
1、30-4【行政许可】执业药师注销注册.rar 【点击下载文档】
2、30-4-1执业药师注销注册权力流程图.doc 【点击下载文档】
3、30-4-4执业药师注销注册智能化审批决定书样式.doc 【点击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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