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执业药师注册网上办理指南
海南省执业药师注册网上办理指南
一、项目名称:执业药师首次、变更、再次、注销注册
二、许可审批及受理部门:
(一)审批: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受理: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三、设定依据及操作依据:
(一)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颁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355项。
2、《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发[1999]34号、1999年4月1日)第11、第12条。
(二)操作依据:
1、《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发[1999]34号、1999年4月1日);
2、《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药管人[2000]156号,2000年4月14日);
3、《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2004年7月13日);
4、《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1号、2008年1月4日);
5、《关于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注册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9]439号);
6、《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2003年11月3日)。
四、申请条件:
(一)首次注册
(1)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执业药师注册:①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且尚未注册;②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③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④经执业单位同意。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2年的;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3)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4)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5)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以后申请注册的,还需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6)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在内地执业注册的,从2009年10月1日起,按照《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156号)等相关规定办理。
(二)变更注册
(1)执业药师在《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区的,向新执业单位所在地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2)执业药师在《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的,应直接到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3)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2、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4、经执业单位同意。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③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④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5)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永久性居民提交的执业药师注册申请,并按照《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156号)等相关规定办理。
(三)再次注册
(1)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2)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
( 3)执业药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每年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获取的学分不得少于15学分,注册期3年内累计不得少于45学分。其中必修和选修内容每年不得少于10学分,自修内容学习可累计获取学分。
(4)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②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③经执业单位同意。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③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④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6)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永久性居民提交的执业药师注册申请,按照《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156号)等相关规定办理。
(四)注销注册
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①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②受刑事处罚的;③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④受开除行政处分的;⑤注册许可有效期已满未延续;⑥不在岗执业超过半年以上;⑦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五、办理流程
申请人应先登录国家食药监总局执业药师注册网络服务平台(http://zyys.sfda.gov.cn)选择“网上申报,窗口受理”或注册类型“网上全程办理”注册类型(试点)。
(一)网上全程办理(注:根据注册类型上传资料应全为原件照片或原件扫描件。)
1、网上申报:申请人登录http://zyys.sfda.gov.cn(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平台)→网上填写个人基本信息→网上填写申请表→网上提交(包括上传电子相片)→网上彩色打印申请表,拟执业单位作意见、盖章。登陆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网站http://zw.hainan.gov.cn,将材料扫描上传进行网上申报。
2、注册审批办理:省局执业药师注册窗口对网上申报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邮寄到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楼42号窗口,注册窗口收到申报材料后予以正式受理审批制证。预审不通过的,申请人按要求进行材料补正。
3、注册证发放:申请人提交注册审批流程之前,请设置证书领取方式,以便工作人员依据所设置方式发放证书。方式包括两种:快递邮寄(到付)和窗口领取,选择快递邮寄(到付)之后一定要核实基本信息的姓名和手机号码,如实填写收件地址;选择窗口领取,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代领人需携带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执业药师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二)网上申报,窗口受理(注:根据注册类型,窗口现场提交资料统一用A4纸,证件复印件均需加盖执业单位公章,并交验原件。)
网上申请-网上预审-现场受理-审批-发证(窗口领取或快递邮寄(到付))
六、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及数量(无特别注明者只需提供1份,统一用A4纸,复印件均需加盖执业单位公章)
(一)首次注册
(1)《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一份;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3)县级(含县)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交验原件);
(4)身份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5)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医疗机构执业证书》等)副本复印件;
(6)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两张;
(7)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以后申请注册的,还需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或提交近三年内执业药师本人参加继续教育的学分证明(每年15分,必修和选修内容每年不得少于10学分,自修内容学习可累计获取学分);
(8)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永久性居民还须出具《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中国香港药剂师执照或中国澳门药剂师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且执业单位应与《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上所注明的用人单位相一致;
(9)承诺书(附件一);
(10)申报资料及领取许可结果时,经办人如果不是申请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书模板见附件三)
(二)变更注册
(1)《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份;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3)《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遗失注册证原件的,须在海南日报登报遗失声明,一个月后,携带有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到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4)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医疗机构执业证书》等)副本复印件;
(5)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2张;
(6)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永久性居民还须出具《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中国香港药剂师执照或中国澳门药剂师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且执业单位应与《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上所注明的用人单位相一致;
(7)承诺书(附件一);
(8)申报资料及领取许可结果时,经办人如果不是申请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书模板见附件三)
(三)再次注册
(1)《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一份;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3)县级(含县)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有效健康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4)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或提交近三年内执业药师本人参加继续教育的学分证明(每年15分,必修和选修内容每年不得少于10学分,自修内容学习可累计获取学分);
(5)《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有正副本的,须交回正、副本原件;丢失注册证原件的,须提交由原执业单位出具的丢失情况说明;
(6)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2张;
(7)再次注册同时办理变更执业地区和执业单位的,需提供加盖公章的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医疗机构执业证书》等)副本复印件;
(8)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永久性居民还须出具《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中国香港药剂师执照或中国澳门药剂师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且执业单位应与《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上所注明的用人单位相一致;
(9)承诺书(附件一);
(10)申报资料及领取许可结果时,经办人如果不是申请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书模板见附件三)
(四)注销注册
(1)《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3《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有正副本的,须交回正、副本原件。丢失注册证原件的,过期的,须提交由原执业单位出具的丢失情况说明;有效期内的,须在海南日报登报遗失声明,一个月后,携带有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到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4)身份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5)申请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资料作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附件二)
(6)申报资料及领取许可结果时,经办人如果不是申请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书模板见附件三)
七、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楼42号窗口(省药品监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提交申请→形式审查→受理→审查→注册决定,核发《执业药师注册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送达或快递邮寄(到付)。
八、办理时限及依据:
(一)法定时限:首次注册、再次注册、注销注册20个工作日,变更注册7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首次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5个工作日,注销注册10个工作日。
九、收费情况:无
十、颁发的法律文书:《执业药师注册证》
联系方式
联系人:郭波堂 办公电话:65203120 ; 微信号:Hkgbt1808.
投诉电话: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66832525;
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65203333;
海南省政务中心网站:http://zw.hainan.gov.cn →进驻单位(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说明:执业药师首次、变更、再次注册属 “承诺审批制”范畴;注销注册属常规审批模式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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