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服务暂行规定》
达州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服务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药师网上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等药事服务工作,依据《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办【201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积极探索药师多点执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指现有药品零售企业无执业药师在岗情况下销售处方药,依托联网计算机系统将待销售处方药的处方上传到远程审方机构,由远程审方机构的执业药师进行处方审核并提供用药安全指导服务。
第三条 申请条件
达州市辖区内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按照本规定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业务和合理用药指导等药事服务。
第四条 执业药师远程审方设置条件
(一)连锁企业总部质量管理机构从事药品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或单位兼职。
连锁企业总部设置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机构,业务指导归企业质量管理部门。
(二)具有符合远程审方要求的远程审方管理软件,应包括远程审方、处方复核、处方登记、处方保存、在线咨询、远程考勤等功能;门店应配置安装与总部配套的远程审方管理软件管理端口,能通过网络向总部远程审方管理软件准确无误地传输待审处方。
(三)连锁企业总部设置专用计算机机房,配备专用服务器支持系统正常运行,计算机系统要实现与远程审方门店联网,且能够满足远程网络在线审方、图象及数据上传的要求。
远程审方系统应当自动记录处方审核相关工作记录,相关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并按规定期限保存。
(四)在连锁企业总部的审方机构,应配备安装高清视频设备和语音系统,审方端设备数量应与本规定对企业总部远程审方执业药师配备数量的规定相适应;门店应配备至少1套相匹配的高清视频设备、语音系统和扫描仪等设施设备,便于审方机构的执业药师在线指导门店用药和沟通交流。
(五)审方机构执业药师使用远程审方系统时,应通过用户名和口令完成登录(也可使用指纹识别或人脸识别技术)、日常考勤和对处方审核确认等操作。
第五条 人员配备
(一)从事远程审方服务的执业药师应注册到零售连锁企业总部。
(二)连锁企业总部配备远程审方执业药师数量,以50家门店至少配备5名执业药师为基数,不足50家的按50家计算;超过50家门店的,每增加50家门店需加3名执业药师。其中执业中药师配备不少于20%。
已注册在连锁企业总部的连锁企业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机构负责人等履行连锁企业总部质量管理职能的执业药师不得参与远程审方服务。
第六条 管理要求
(一)远程审方系统应做到先审核后销售。
(二)开展远程审方服务,纸质处方信息须经过电子拍摄(或扫描)后传输至总部远程审方机构,电子处方直接传输至总部远程审方机构,由远程审方机构的执业药师审核并确认后发回门店,经门店药师复核后方可销售。
(三) 门店处方药销售的处方,必须是执业医师开具的合法处方。
(四)处方应当经过远程审方机构执业药师审核,并签署通过或不予通过的意见,经确认后发送门店:
(1)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
(2)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或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确认后调配。对不予通过的处方,应在该处方上注明原因。
(五)连锁门店应实时接收远程审方机构经执业药师审核并确认的处方,并作出相应处理:
(1)通过审核的处方,及时进行调配复核,为顾客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
(2)审核不予通过的处方,系统自动锁定,拒绝调配和收银,由门店告知顾客不予调配的理由。
(六)远程审方执业药师应采取错峰排班工作制,与门店营业时间必须同步,确保门店营业时间内有执业药师在岗,为消费者提供药学服务和处方审核。
第七条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必须建立远程审方的配套制度和管理规定,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处方审核、保存管理;
(二)在线执业药师岗位职责;
(三)在线执业药师考勤管理;
(四)处方审核权限设置;
(五)远程处方审核和药学服务操作规程;
(六)远程审方系统的管理。
第八条 单体零售药店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和处方审核工作,参照该规定执行,由其符合该规定的远程审方机构为其提供执业药师远程处方审核和用药安全指导服务。
第九条 本规定由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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