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须知:疫情防控期间,药店法律风险防范
1.防疫物资质量风险防范
零售药店是群众获取防疫物资的主要途径,对防疫、抗疫有着重要作用。因此,零售药店不得销售“三无”产品以及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如假冒伪劣口罩、酒精等。
出现上述情况,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违法者处以相应的罚款,进而承担刑事责任。
零售药店应自觉严把质量关,所有商品必须从正规渠道进货,留有正规票据、检验报告等,坚决抵制“三无”产品(包括口罩、酒精等紧缺品种),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的疫情防控物品。
2.价格市场秩序风险防范
在疫情防控过程中,政府应发挥调控作用,持续健全以市场为主导的价格形成机制。但在利益的驱使下,部分零售药店出现对疫情防控物品如口罩、酒精等进行市场价格操控,或者大量囤积紧缺商品造成市场短缺,更有甚者,拒不执行当地政府指导价格。
出现上述情况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违规者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防范措施:(1)明码标价,定期公示商品价格和涨价信息,主动提供销售凭证(销售小票或发票);(2)价格合理,赚取适宜利润。如确有充分涨价的理由,须保留合法透明的票据;(3)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不得囤积居奇;(4)坚定、及时的执行当地政府的干预价格。
3.药店销售方式风险防范
零售药店营销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卫生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管理,不应迎合疫情期间的各种不实传闻或谣言,甚至编造、传播相关信息,夸大不实功效,大肆推销药店商品,造成疫情防控物品哄抢及民众恐慌,达到提高销售额的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者,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谣言面前,零售药店应当:(1)加强零售药店工作人员的科学认知和法律意识;(2)强化零售药店工作人员的责任感;(3)学习科学正确的防疫知识,传播正确药学知识,帮助群众正确、科学的防疫、抗疫。
4.疫情公共秩序风险防范
对于拒绝实施防护和隔离措施,引发传染风险的零售药店及个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处拘留甚至判刑。
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防疫管理,科学防护,有效隔离,同时做好消费者的防范宣传教育工作,坚守疫情防控工作,对于不听从药店防控的顾客,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报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零售药店工作人员,除了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也应具有良好的应激反应能力,沟通能力和协作能力。在对抗疫情的特殊时期,工作人员不仅要做好内部防护措施,还应教育群众,积极配合做好防疫、抗疫工作,共同战胜疫情。
零售药店是社会健康服务的重要环节,科学专业的服务是健康事业的重要环节,在疫情时期,零售药店工作人员应切记并严格执行药品经营管理规范,严守法律底线,合法经营,坚守疫情防控,做好社会药学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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