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宣:2020年江苏执业药师报考等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编辑推荐:2020年江苏执业药师报考指南
根据江苏省人事考试网发布的“2020年江苏执业药师报考等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年江苏执业药师报名时间:8月4日9:00~13日16:00
2020年江苏执业药师资格审核:考后审核
2020年江苏执业药师缴费时间:8月15日8:00~19日23:59
2020年江苏执业药师准考证打印时间:10月17日~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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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完整的通知内容:
关于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0〕24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383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分工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组织实施。
(二)各设区市人事考试机构会同市场监督局管理局业务部门负责考试报名和考前抽查及对全部科目成绩达到相关标准的应试人员进行考后资格审查(以下简称考后审查)的初审工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考后审查复核工作,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人事考试机构对考后审查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会商,并形成终审意见。
二、时间安排与考区设置
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10月24日 | 09∶00~11∶30 |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
14∶00~16∶30 |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 |
10月25日 | 09∶00~11∶30 | 药事管理与法规 |
14∶00~16∶30 |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考试原则上在各设区市设置考点。
三、考试科目和作答方式
(一)考试设《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 (药学、中药学)》4个科目,每科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
其中,《药事管理与法规》为共同考试科目,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可根据从事的本专业工作,选择《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3科或《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3科参加考试。各科试题题型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二)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报考人员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不得携带电子计算器,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考场指定处。考场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使用,考后收回。
四、管理办法
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符合免试条件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五、报考条件
凡符合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新报考人员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2.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
3.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4.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5.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且有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试人员(不包括免两科的考生),其2018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一个周期顺延至2021年。
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以下简称原34号文)要求的中专学历报考人员,相关专业与药学、中药学专业都执行过渡期政策: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7年,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34号文规定的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免考部分科目人员需具备以下报考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主任)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报考人员,其成绩从2019年开始,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符合原34号文中《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免考两科条件的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学历的报考人员,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按免考两科申请报名参加考试,其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34号文规定执行,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在过渡期之后,中专学历不再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也就不能按免考两科的方式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三)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是指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学历、学位,应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利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为凭证,只取得肄业证书、结业证书不能报考。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和学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颁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中专学历应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招生计划内的中等专业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不包括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
报考条件中的“第二学士学位”,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号),在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且取得的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跨专业选修课程获得的“双学位”或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获得中外合作办学授予的“双学位”“联合学位”,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
(四)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等规定,对照学科目录来界定。
(五)报考条件中“相关专业”的界定,在《制度规定》《考试办法》实施过渡期内,参照《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号)执行。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包括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和相关专业,其中列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以外的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详见《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附件1)。
(六)报考条件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限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领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中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和药学服务工作。医师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护士的护理工作,医药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化妆品销售工作,不等同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规定的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取得临床医学、中医学类、护理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如果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且满足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要求,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如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医师活动或从事护理工作,则不符合“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报考要求。
(七)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报考人员从事的非药学、非中药学工作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未取得毕业证书前的实习经历不计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国外工作经历不计算为报考条件要求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
取得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第一学历并参加工作,再以函授、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后取得的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学历报考的,可累计取得第一学历至报考年度期间的实际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超过半年的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脱产学习前后的实际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可累计。
(八)港澳台居民可以报名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参照《制度规定》办理。港澳台居民持内地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可以直接填报相关信息;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报考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六、报名与考前抽查
(一)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日期为2020年8月4日9:00~13日16:00,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网址为:http://zg.cpta.com.cn/examfront。
(二)为减少报考人员跨地域流动造成疫情防控压力,报考人员应在工作地、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
(三)实施告知承诺制。本项考试报名实施告知承诺制,请各位考生仔细阅读中国人事考试网“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专栏中的政策文件、报考问答,详细了解,正确操作。网址:http://www.cpta.com.cn。
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应试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上述人员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填写报考信息时,将收到本次报名审核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提示,需在我省规定的报名时限内到报名考区所在的人事考试机构进行现场审核。
(四)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新注册的考生须采用近期彩色标准1寸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照(尺寸25mm×35mm,像素295px×413px),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对于2018年之前在报名服务平台注册的考生,原则上不进行照片更换。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和证书查询认证系统。
(五)考前抽查。各考区从当年报考人员中随机选取部分人员进行信息比对,考生通过报名系统查看抽查结果。
(六)网上缴费。缴费时间为8月15日8:00~19日23:59。未被抽查或抽查结果无误的报考人员可进行缴费操作,抽查结果不通过的报考人员不可进行缴费操作。报考人员确认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七)准考证打印。准考证打印时间为10月17日~23日,报考人员可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七、考后审查
(一)审查对象。截至2020年度,各科成绩均预合格的考生。
(二)上传补充材料。审查部门对报考资格存疑的审查对象,将告知其须在规定时限登录“江苏省人事考试网上业务办理平台”(网址:http://jiangsu.nomax.vip/bas)上传补充证明材料,逾期未上传的视为放弃审查资格。
(三)审查结果公示。省人事考试机构通过“江苏省人事考试网”(http://jshrss.jiangsu.gov.cn/col/col57253/index.html)--专业技术专栏对符合发证资格的考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
(四)陈述申辩。审查对象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审查对象如对考后资格审查处理决定存在异议,可自审查机构向审查对象发送查看审查结果短信或电话通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设区市考试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主管部门复核后作出答复,联系方式见《咨询服务电话》(附件3)。
(五)审查对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核部门(机构)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审查对象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证书发放
考后审查通过人员可于网上公示期结束4个工作日后,登录“江苏省人事考试综合业务办理平台”(http://jiangsu.nomax.vip/bas)自助打印《成绩合格证明》。该证明在全省范围内与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九、收费事宜
根据原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部分人事考试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8〕59号、苏财综〔2008〕32号)的规定,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标准为:每人每科60元,报名费每人10元。
十、考试大纲
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使用2020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第八版)。
十一、疫情防控
我省将在近期出台关于做好人事考试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请广大考生近期关注省级及各设区市人事考试机构官方网站。
十二、其他事项
(一)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职责分工,按照《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2)的要求,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
(二)报考人员可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jshrss.jiangsu.gov.cn/),在专业网版块中的“江苏省人事考试服务”查询联系方式,咨询报考事宜。
(三)本次考试结束后,阅卷部门将采用技术手段甄别雷同试卷,对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将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应试人员应试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止他人抄袭造成雷同答卷。
附件:1.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2.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3.咨询服务电话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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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一、本科专业参考目录
2012年9月—现在 | 1998年7月—2012年9月 |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 专业名称 | ||
07学科门类:理学 | 07学科门类:理学 | ||||
0703 | 化学类 | 0703 | 化学类 | ||
070301 | 化学 | 070301 | 化学 | ||
070302 | 应用化学 | 070302 | 应用化学 | ||
070303T | 化学生物学 | 070303W | 化学生物学 | ||
070304T | 分子科学与工程 | 070304W | 分子科学与工程 | ||
071 | 生物科学类 | 070 | 生物科学类 | ||
071001 | 生物科学 | 070401 | 生物科学 | ||
070407W |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 ||||
070411S | 生物资源科学 | ||||
070412S | 生物安全 | ||||
070405W |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 ||||
071002 | 生物技术 | 070402 | 生物技术 | ||
070405W |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 ||||
071003 | 生物信息学 | 070403W | 生物信息学 | ||
070404W | 生物信息技术 | ||||
070408W | 医学信息学 | ||||
08学科门类:工学 | 08学科门类:工学 | ||||
0813 | 化工与制药类 | 0811 | 化工与制药类 | ||
081301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081101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
081103W | 化工与制药 | ||||
081302 | 制药工程 | 081102 | 制药工程 | ||
081103W | 化工与制药 | ||||
081305T |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 081104S |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 ||
0826 | 生物医学工程类 | 0806 | 电气信息类 | ||
082601 | 生物医学工程 | 080607 | 生物医学工程 | ||
080626S | 医疗器械工程 | ||||
0830 | 生物工程类 | 0818 | 生物工程类 | ||
083001 | 生物工程 | 081801 | 生物工程 | ||
081906W | 生物系统工程 | ||||
081410S | 轻工生物技术 | ||||
083002T | 生物制药 | 081107S | 生物制药 | ||
10学科门类:医学 | 10学科门类:医学 | ||||
1001 | 基础医学类 | 1001 | 基础医学类 | ||
100101K | 基础医学 | 100101* | 基础医学 | ||
1002 | 临床医学类 | 1003 |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 | ||
100201K | 临床医学 | 100301 | 临床医学 | ||
100202TK | 麻醉学 | 100302* | 麻醉学 | ||
100203TK | 医学影像学 | 100303* | 医学影像学 | ||
100204TK | 眼视光医学 | 100306W | 眼视光学 | ||
100205TK | 精神医学 | 100308W | 精神医学 | ||
100206TK | 放射医学 | 100305W | 放射医学 | ||
1003 | 口腔医学类 | 1004 | 口腔医学类 | ||
100301K | 口腔医学 | 100401 | 口腔医学 | ||
1004 |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 | 1002 | 预防医学类 | ||
100401K | 预防医学 | 100201 | 预防医学 | ||
100402 | 食品卫生与营养学 | 100204S | 营养学 | ||
040332W | 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 | ||||
100403TK | 妇幼保健医学 | 100203S | 妇幼保健医学 | ||
100404TK | 卫生监督 | 100206S | 卫生监督 | ||
100405TK | 全球健康学 | 100205S | 全球健康学 | ||
1005 | 中医学类 | 1005 | 中医学类 | ||
100501K | 中医学 | 100501 | 中医学 | ||
100502K | 针灸推拿学 | 100502 | 针灸推拿学 | ||
100503K | 藏医学 | 100504 | 藏医学 | ||
100504K | 蒙医学 | 100503 | 蒙医学 | ||
100505K | 维医学 | 100506W | 维医学 | ||
100506K | 壮医学 | 100507S | 壮医学 | ||
100507K | 哈医学 | 100508S | 哈医学 | ||
1006 | 中西医结合类 | 1005 | 中医学类 | ||
100601K | 中西医临床医学 | 100505W | 中西医临床医学 | ||
1007 | 药学类 | 1008 | 药学类 | ||
100701 | 药学△ | 100801 | 药学△ | ||
100807W | 应用药学△ | ||||
100702 | 药物制剂△ | 100803 | 药物制剂△ | ||
100703TK | 临床药学△ | 100808S | 临床药学△ | ||
100704T | 药事管理△ | 100810S | 药事管理△ | ||
100705T | 药物分析△ | 100812S | 药物分析△ | ||
100706T | 药物化学△ | 100813S | 药物化学△ | ||
100707T | 海洋药学△ | 100809S | 海洋药学△ | ||
1008 | 中药学类 | 1008 | 药学类 | ||
100801 | 中药学△ | 100802 | 中药学△ | ||
100802 | 中药资源与开发△ | 100806W | 中药资源与开发△ | ||
100803T | 藏药学△ | 100805W | 藏药学△ | ||
100804T | 蒙药学△ | 100811W | 蒙药学△ | ||
100805T | 中药制药△ | 100814S | 中药制药△ | ||
100806T |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 100804W |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 ||
1009 | 法医学类 | 1006 | 法医学类 | ||
100901K | 法医学 | 100601* | 法医学 | ||
1010 | 医学技术类 | 1003 |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 | ||
101001 | 医学检验技术 | 100304* | 医学检验 | ||
101002 | 医学实验技术 | 100311W | 医学实验学 | ||
100309W | 医学技术 | ||||
100312S | 医学美容技术 | ||||
101003 | 医学影像技术 | 100303* | 医学影像学 | ||
080629S | 医学影像工程 | ||||
101004 | 眼视光学 | 100306W | 眼视光学 | ||
101005 | 康复治疗学 | 100307W | 康复治疗学 | ||
101006 | 口腔医学技术 | 100402W | 口腔修复工艺学 | ||
101007 | 卫生检验与检疫 | 100202S | 卫生检验 | ||
1011 | 护理学类 | 1007 | 护理学类 | ||
101101 | 护理学 | 100701 | 护理学 | ||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
b.1998年之前的专业名称可以参照教育部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博士、硕士学位和研究生学历层次的专业,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规定,对照本科专业目录来界定和解释。
c.列入表中1007药学类和1008中药学类下的专业(标注△)为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其他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二、专科(高职高专)专业参考目录
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专业目录(2015年) | 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 专业目录(2004年) |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
57生物与化工大类 | 53生化与药品大类 | ||
5701生物技术类 | 5301生物技术类 | ||
570102 | 化工生物技术 | 530101 | 生物技术及应用 |
530103 | 生物化工工艺 | ||
530102 | 生物实验技术 | ||
530104 |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 ||
570103 | 药品生物技术 | 530101 | 生物技术及应用 |
530102 | 生物实验技术 | ||
530104 |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 ||
5702化工技术类 | 5302化工技术类 | ||
570201 | 应用化工技术 | 530201 | 应用化工技术 |
530202 | 有机化工生产技术 | ||
570205 | 精细化工技术 | 530205 | 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 |
570207 | 工业分析技术 | 530208 | 工业分析与检验 |
59食品药品与粮食大类 | 53生化与药品大类 | ||
5902药品制造类 | 5303制药技术类 | ||
590202 | 药品生产技术 | 530303 | 化学制药技术 |
530302 | 生物制药技术 | ||
530301 | 生化制药技术 | ||
530305 | 药物制剂技术 | ||
530304 | 中药制药技术 | ||
590204 | 药品质量与安全 | 530401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
530306 | 药物分析技术 | ||
530402 | 药品质量检测技术 | ||
5903食品药品管理类 | 5304食品药品管理类 | ||
590301 | 药品经营与管理 | 530403 | 药品经营与管理 |
590303 |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 530404 |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
590305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 ||
62医药卫生大类 | 63医药卫生大类 | ||
6201临床医学类 | 6301临床医学类 | ||
620101K | 临床医学 | 630101 | 临床医学 |
620102K | 口腔医学 | 630102 | 口腔医学 |
620103K | 中医学 | 630103 | 中医学 |
620104K | 中医骨伤 | 630109 | 中医骨伤 |
620105K | 针灸推拿 | 630108 | 针灸推拿 |
620106K | 蒙医学 | 630104 | 蒙医学 |
620107K | 藏医学 | 630105 | 藏医学 |
620108K | 维医学 | 630106 | 维医学 |
630107 | 中西医结合 | ||
620111K | 朝医学 | ||
6202护理类 | 6302护理类 | ||
620201 | 护理 | 630201 | 护理 |
6203药学类 | 6303药学类 | ||
620301 | 药学△ | 630301 | 药学△ |
630305 | 现代中药技术△ | ||
620302 | 中药学△ | 630302 | 中药△ |
620303 | 蒙药学△ | 630306 | 蒙药学△ |
620304 | 维药学△ | 630303 | 维药学△ |
620305 | 藏药学△ | ||
6204医学技术类 | 6304医学技术类 | ||
620401 | 医学检验技术 | 630401 | 医学检验技术 |
620402 | 医学生物技术 | 630402 | 医学生物技术 |
620403 | 医学影像技术 | 630403 | 医学影像技术 |
620404 | 医学美容技术 | 630408 | 医疗美容技术 |
620405 | 口腔医学技术 | 630406 | 口腔医学技术 |
620406 |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 630410 |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
620407 | 眼视光技术 | 630404 | 眼视光技术 |
620409 | 呼吸治疗技术 | 630409 | 呼吸治疗技术 |
6205康复治疗类 | 6304医学技术类 | ||
620501 | 康复治疗技术 | 630405 | 康复治疗技术 |
6208健康管理与促进类 | 6304医学技术类 | ||
620802 | 医学营养 | 630407 | 医学营养 |
620812 | 医疗器械经营与管理 |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2004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2015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教职成〔2015〕10号)。
b.2004年之前的专科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当时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c.列入表中6203药学类下的专业(标注△)为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其他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三、中专专业参考目录
2010年—现在的专业代码及 专业名称 | 2010年之前的专业编码及专业名称 | |||
专业类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原专业 编码 | 原专业名称 |
10医药卫生类 | 100100 | 护理 | 0801 | 护理 |
100300 | 农村医学 | 新增专业 | ||
101100 | 药剂△ | 0813 | 药剂△ | |
101200 | 中医护理 | 0816 | 中医护理 | |
101300 | 中医 | 0814 | 中医 | |
0815 | 中医骨伤 | |||
101400 | 藏医医疗与藏药 | 0820 | 藏医医疗 | |
101500 | 维医医疗与维药 | 0821 | 维医医疗 | |
101600 | 蒙医医疗与蒙药 | 0822 | 蒙医医疗及蒙药 | |
101700 | 中医康复保健 | 0819 | 中医康复保健 | |
101800 | 中药△ | 0817 | 中药△ | |
101900 | 中药制药 | 0818 | 中药制药 | |
102000 | 制药技术 | 新增专业 | ||
102100 | 生物技术制药 | 新增专业 | ||
102200 | 药品食品检验 | 新增专业 |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
b.2010年之前的中专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及各省(区市)当时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c.列入表中101100药剂101800中药专业(标注△)为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其他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附件3
咨询服务电话
一、考务技术咨询及资格审查咨询电话
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 025-83151200
无锡市人事考试中心 0510-85740575
徐州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0516-12333,80800320
常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0519-86617131
苏州市人事考试院 0512-65301425
南通市人事考试中心 0513-59000252
连云港市人事考试中心 0518-85826670,85811913
淮安市人事考试中心 0517-89330169
盐城市人事考试中心 0515-88195106,86668515
扬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0514-80829370
镇江市人事考试考工中心 0511-84432609,84425552
泰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0523-86888539,86896181,86891051,86397550;
宿迁市考试鉴定中心 0527-84353881
二、考后资格审查陈述申辩咨询电话
南京市专技处:025-68788058
无锡市人事考试中心:0510-85740575
徐州市专技处:0516-85798231
常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0519-86617131
苏州市专技处:0512-69820071
南通市专技处:0513-59000149
连云港市人事考试中心:0518-85826670、85811913
淮安市专技处:0517-83671113
盐城市专技处:0515-80500729
扬州市专技处:0514-80978112
镇江市专技处:0511-85340321
泰州市专技处:0523-86606582、86606581
宿迁市专技处:0527-84359049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020年江苏执业药师报考等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小编还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执业药师考试大纲、教材变动情况、历年高频考点、各章课后练习、历年真题解析等备考资料,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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