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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2009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通知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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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处: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黑人保函[2009] 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09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中规定的报考条件(附件),均可自愿报名参加考试。

  二、考试时间、科目

  2009年10月17日

  上午9:00-11: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2:00- 4: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2009年10月18日

  上午9:00-11:30《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2:00- 4:30《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三、考试成绩管理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成绩采取滚动管理办法。报考全部4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四、报名办法

  本次考试报名流程为:考生首先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http://www.rsks.gov.cn)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后到哈尔滨市职称考试中心进行现场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考生自行网上交费,网上交费完成后,考生完成报名流程。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资格审查或网上交费,视为自动放弃,报名无效。

  (一)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2009年5月11日一5月22日。报名考生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http://www.rsks.gov..cn)的“网上报名”栏目,按照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网上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照片,从报名网上直接打印报名表(供现场资格审查时使用)。2007或2008年度在外省市参加考试的考生,按照新考生报考。

  (二)现场资格审查:现场资格审查时间:2009年5月14日-5月22日(节假日休息)。首次报名的考生须携带报名表,经逐级审查同意,并加盖单位印章,上交近期一张一寸免冠照片(贴在报名表的右上角空白处)和符合报考条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毕业证和职称证书原件)。续考的考生只须携带报名表;2007或2008年度在外省市参加考试的考生还须携带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出具的转考证明,否则往年成绩无效。哈尔滨市考区确认地点为道里区地段街10号二楼大厅。

  考生应对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三)网上交费:网上交费时间:2009年5月14日-5月22日。经现场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须重新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 http: //www. rsks.gov.cn)的“网上报名”栏目,进入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点击“查询修改”重新登录,按提示进行网上交费。每人报名费15元,每报考一科考务费28元。网上交费后概不退费。

  (四)准考证打印

  本次考试实行网上打印准考证,考生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http://www.rsks.gov.cn)“准考证打印”栏目,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即可打印。准考证打印时间:2009年10月9日-10月14日,逾期不予受理。

  考生打印准考证后请仔细核对准考证上相关信息,如有问题须在2009年10月15日前与考试中心联系。

  五、培训和参考用书

  2009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培训和参考用书征订事宜请与省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网址:www.hljda.gov.cn)联系。

  地 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河广街41号

  联 系 人:李莹光

  联系电话:0451―84822499 84602114 (传真)

  六、考生须知

  (一)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军人可持军官证)原件,否则不允许参加考试。

  (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做答。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各科试卷题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做好考试的宣传、报名组织和资格审查工作,不得拖延时间,延误工作。

  附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规定的报名条件如下: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09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保过简章
?关于全科保过班送教材的相关说明

更多信息访问: 执业药师考试频道 执业药师考试论坛 执业药师博客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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