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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执业药师考试报考流程

更新时间:2012-04-20 10:14:3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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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1
文件依据
人发[1999]34号、国药管人[2000]156号、药管人[2000]27号、国药管人[2000]334号
2
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就业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指: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也可报名: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3
报名办法及
报名材料要求
1、报考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先到赣州市人事局领取报考材料。
2、报考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均需原件),交3张1寸彩照,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的报考人员,还须提交本人人事档案中的工作经历、资历栏原始复印件,并加盖人事(职改)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印章,经赣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再到市人事局办理报名手续。
4
报名时间考试时间
以省人事厅当年下发的相关文件所定时间为准。
5
考试科目
考试人员,符合报名条件1―5项的人员,考试科目为: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或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四个科目;符合报名条件(1)―(2)项的人员,考试科目为: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或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
6
资格认定
执业药师合格者,由省人事厅颁发《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7
首次注册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书》后,可向注册机构提出申请注册,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首次注册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2、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4、经执业单位同意。有下列情况者,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受到刑事处罚,刑罚完毕不满2年的;3、受过取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2年的(如:违反资格制度第28条规定);4、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申请首次注册须提交的材料:1、《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一式四份;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3、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4、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表原件;5、执业单位同意注册的证明原件;6、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许可证)的证明复印件;7、近期1寸免冠半身彩照2张。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
再次注册
申请再次注册须提交的材料:1、《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一式四份;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3、《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4、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表原件;5、执业单位考核材料;6、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7、《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8、近期1寸免冠半身彩照2张。
9
变更注册
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提交以下材料:1、《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四份;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 4、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执业单位公章)。如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除提供上述4项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5、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表原件;6、《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7、近期1寸免冠正面半身彩照2张。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到原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提交以下材料:1、《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四份;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4、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原注册机构同意变更注册后,再向新执业地区的注册机构重新申请注册,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提交原注册机构盖章的《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新的注册机构办理执业手续时,应在首次注册备注栏注明上次注册机构及注册证书号等情况,并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并发给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10
注销注册
执业药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1、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4、受开除行政处分的;5、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11
继续教育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为指定、指导和自修三类,实行学分制。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获取的学分不得少于25学分,注册期3年内累计不少于75学分。其中指定和指导项目学习每年不得少于10学分,自修项目学习可累计获取学分。
指定项目、指导项目由省执业药师培训中心承担,省药监局审核批准;自修项目由执业药师自行选定项目,如参加学术会议、专题考察、撰写论文等业务学习。
12
学分登记
参加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统一颁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由举办单位在登记证书上盖章确认,自修项目由省药监局制定管理办法。
13

1、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人须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2、申请注册须提交材料中的复印件均要求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14
审批程序
1、申请(首次、再次)注册人员于每年4月10日至4月25日或10月10日至10月25日(星期六、日除外)期间,向我局申请办理注册手续,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经初审同意后,于4月31日、10月31日前我局将已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省局终审。
2、申请变更(执业单位、范围、地区)注册,注销注册,由申请变更、注销人员直接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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