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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执业药师注册、变更办事指南

更新时间:2012-04-26 09:43:2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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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55项“执业药师注册”。

  (二)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1999年4月1日)第十二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2000年4月14日,国药监人[2004]342号)。

  二、申请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三、申报材料

  (一)首次申请注册人员须提交的材料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一年后申请注册的,还应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

  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

  2、《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3、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盖鲜章);

  4、近期1寸免冠正面半身照3张;

  5、提交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6、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药品生产、医疗机构许可证);

  7、上述提交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鲜章。

  (二)申请再次注册人员须提交的材料

  执业药师再次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执业药师注册期满后须再次注册的,需提供连续三年的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证,如注册单位发生变化的须提供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药品生产、医疗机构许可证加盖鲜章)。

  1、《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

  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

  4、提交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5、近期1寸免冠正面半身照3张。

  (三)变更注册人员需提供的资料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应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向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重新申请注册。新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并发给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1、《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原件2份

  2、近期1寸免冠正面半身照3张;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

  4、提供与原注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

  5、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药品生产、医疗机构许可证)。

  6、上述提交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鲜章。

  (四)注销注册人员需提供的资料

  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⑴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⑵受刑事处罚的;⑶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⑷受开除行政处分的;⑸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1、《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2份

  2、近期1寸免冠正面半身照2张。

  3、《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人员需先登录执业药师注册网络服务平台(http://zyys.sfda.gov.cn),提交个人信息和注册信息,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注册申请表,再按照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需知上的要求,把所需提交的资料交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办理。

  (二)受理

  对不符合申请注册条件或注册材料不全者不予注册,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通知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不受理《执业药师(首次、再次、变更、注销)注册》,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由窗口人员负责进行资料审查。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四)作出决定

  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材料合格后,对符合条件者予以首次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或注销注册。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028)86919058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028)86785639 86785261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www.scfd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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