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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合格标准

更新时间:2013-01-24 11:00:27 来源:|0 浏览1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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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执业药师考试合格标准

  执业药师考试合格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05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执业药师 

药事管理与法规 

100 

60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100 

60 

药学专业知识(一) 

100 

60 

药学专业知识(二) 

100 

60 

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100 

60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100 

60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0 

60 

 

  二、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各专业考试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将核准后的数据,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2月20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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