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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办药店法人必须是执业药师

更新时间:2013-05-24 09:33:4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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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6日,西安市药监局举行新闻发布会,新的《西安市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管理办法》将从今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16日,西安市药监局举行新闻发布会,新的《西安市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管理办法》将从今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新办法共七章二十九条,主要对药品零售经营许可方面进行了调整:明确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管理者必须是执业药师;提升药店经营规模和条件,明确城六区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用于药品经营的场所使用面积必须不低于80平方米;在城六区以外的区县政府所在地、新兴城市区、开发区、产业园区等新设立的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内用于药品经营的场地使用面积不应低于60平方米。其余地点新设立的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内用于药品经营的场地使用面积不应低于40平方米。

有中药材、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应在经营场所内另行设置单独的经营专区,使用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只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企业,用于药品经营的场地使用面积不应低于40平方米。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须具有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用于药品经营的区域面积应符合本款上述要求;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专区或专柜,使用面积不应低于20平方米。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具备计算机管理软件系统,有实现电子监管的条件;具备检测和调控经营场所和库房温湿度的设施设备;应配备冷藏设备,保证须冷藏药品达到储存要求。提高药品经营企业药品技术服务能力,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在营业时间内必须配备驻店药师专职从事处方审核和用药咨询服务工作;满足和方便群众用药需求,取消原药品零售企业间须保持150米行进距离的限制;加强许可证管理,明确药品零售经营许可取消、撤销和吊销的条件,建立药品经营许可的退出机制。

明确从2013年4月1日起,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的行政审批事项由西安药监局负责实施。原由省级食品药监部门审批的二、三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下放市级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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