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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执业药师注册平台

更新时间:2013-12-12 13:24:1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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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执业药师注册制度收集如下,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第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四条 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注册。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第二章 申请注册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条 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执业单位证明;

  (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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