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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一审判决:病人自杀与医院无关

更新时间:2014-05-21 14:57:5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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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邓某的死亡是其自杀行为造成的,与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驳回邓某父母的诉求。

 河南籍男子邓某在东莞一家手机通讯店买手机时与店方发生争执,之后癫痫病发作昏厥,被送到东莞某医院抢救治疗。住院期间,邓某跳楼身亡。公安机关认定其死于自杀,邓某的父母则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违反了相关医疗规范,没有保障邓某的人身安全,遂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45万多元。

  日前,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邓某的死亡是其自杀行为造成的,与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驳回邓某父母的诉求。

  法院对该案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医院存在违反病历修改相关规定的行为,但这不是造成邓某自杀的原因。而对于医院的其他诊疗行为,邓某的家属并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邓某的死亡与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法院驳回了邓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双方观点

  死者家属:医院违反了相关医疗规范 没有保障病人的人身安全

  去年9月25日晚9时许,29岁的邓某因昏厥被送到东莞某医院抢救治疗。两天后的傍晚近7时许,邓某在医院跳楼后身亡。公安机关经现场勘察,认定其系死于自杀。事发后,公安机关进行了调查走访,查得邓某病发前因买手机问题与手机通讯店方发生了争执。

  去年11月,邓某的父母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上述医院,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以及丧葬费、误工费、停尸费等合计145万多元。邓某父母称,邓某身体健康,没有什么疾病。据他们后来从医院复印来的病历,上面记录的邓某的“婚姻状况”和“民族”均与事实不符,邓某的父母据此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违反了相关医疗规范,没有保障病人的人身安全,应对邓某的非正常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医院:无医疗过错行为 病人死于自杀

  医院则辩称不存在医疗过错行为,无须赔偿。医院称,邓某在大岭山镇凯东中央街一家电讯店铺要求更换手机过程中突然晕倒,口吐白沫、抽搐,由医院的120救护车接回。

  医务人员诊断其病症为癫痫病,将其转到五楼内科病房留院观察诊治。在分文未收的情况下,该院严格按诊疗规范对其进行检查,对症治疗,并多方照顾。

  其间,医务人员多次帮助患者联系其家人和朋友,但其家人和朋友均以不同理由拒绝到医院陪护患者,且部分家属对患者表现冷漠。

  医务人员得知患者因手机事宜与手机店发生争执后,多次对其进行开导。事发前一天下午4时许,医务人员发现患者情绪不稳定,加强了巡视、报警及安排人员在病房看守等预防措施。后邓某病情好转,神志清楚,活动自如,情绪逐渐平复。

  事发当天下午,一个自称是患者老乡的男子来到病房,用家乡话与邓某交谈,于下午6时20分许独自离开,当时患者表现平静。

  大约20分钟后,医务人员突然发现邓某自行破坏了病房内已作固定防护的纱窗,坐在窗台上,遂立即拨打110、119报警,并对其进行安抚和劝阻。

  但近傍晚7时许,邓某自行从五楼窗户跳下坠地,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公安机关认定邓某死于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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