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放宽京冀中医执业医师的人员来津注册工作的通知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放宽京冀执业医师护士来津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疗机构,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加速推进京津冀医疗协同发展,吸引北京和河北的优质医疗团队来津服务,为天津群众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经研究,我委决定放宽京冀执业医师和护士来津注册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明确放宽注册条件
(一)执业地点是北京市或河北省的执业医师,拟到经天津各级行政审批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或天津的预防机构执业的;
(二)执业地点是北京市或河北省某一医疗机构的护士,拟到经天津各级行政审批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执业的。
二、明确不予放宽注册的情形
(一)执业地点是北京市区级行政区划或河北省县区行政区划的执业助理医师,拟到经天津各级行政审批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或天津的预防机构执业的,不予放宽注册,应当按照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执行)执行。
(二)执业地点是军队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或拟到天津的军队医疗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三)经北京市或河北省中医药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不得在本市注册行医.
三、放宽注册内容
符合放宽注册条件的执业医师,拟到经天津各级行政审批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或天津的预防机构执业时,视同自动获得天津市的执业地点,可以在天津的任何一所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照在津执业机构执业范围和本人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进行执业。在津多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按照多机构执业要求备案。
符合放宽注册条件的护士,拟到经天津各级行政审批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执业时,视同自动获得天津市的执业地点,可以在天津的任何一所医疗机构进行执业。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聘用京冀执业医师和护士的执业机构,要加强执业医师和护士的登统工作,填写《京冀执业医师和护士来津执业登记表》,并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将前一月的表格报送至所在的区卫生计生委,各区卫生计生委汇总后于每月第10个工作日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通过信息化等手段,逐步实现实时报备。
(二)聘用京冀执业医师和护士的执业机构,要与聘用的京冀执业医师和护士签订有关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工作时间、纠纷处理等内容。
(三)来津执业的京冀执业医师和护士要优先服从北京市或河北省原来的主要执业机构(或执业地点)调派,并接受相关考核。在津执业期间,接受天津聘用机构和天津各级卫生健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京冀执业医师和护士在津执业期间,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争议的,要按照《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条例》、《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由当事医师或护士与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争议发生的医疗机构依法处置。
(五)京冀执业医师和护士的执业证书失效时,应当同时停止在津执业活动。京冀执业医师和护士受到北京市或河北省卫生健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暂停执业的行政处罚的,应当同时暂停在津执业活动,暂停期与行政处罚规定暂停执业期限相同。京冀执业医师和护士受到北京市或河北省卫生健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的,应当同时停止在津执业活动。
(六)京冀执业医师和护士在津执业期间,违反有关卫生健康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天津市的相关卫生健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作出除暂停执业和吊销执业证书以外的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卫生健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结果向其原发证(执业注册)机关通报;作出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的,应当停止其在天津执业活动,并向其原发证(执业注册)机关提出在执业注册系统录入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信息、注销执业证书的建议。
京冀执业医师和护士在津执业期间,违反有关卫生健康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依法应当由原发证(执业注册)机关吊销执业证书的,向其原发证(执业注册)机关提出吊销执业证书的建议。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全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从改善营商环境、吸引优质医疗资源、借力发展卫生健康事业的大局,充分认清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自觉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担当意识和使命,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切实将各项放宽政策落实到位。
(二)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加强对聘用的京冀执业医师和护士的管理,落实管理主体责任,促进依法执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落实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职责,加大对辖区京冀执业医师和护士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医疗安全。
(三)本通知自即日起执行。《天津市卫生计生委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在京津冀地区探索医师区域注册试点工作的通知》(津卫医政〔2017〕455号)与本通知不符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201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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