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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计委:防范执业医师考试作弊

更新时间:2014-05-08 10:07:4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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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强调从考试源头到末端进行考试作弊系统性预防,尤其着重加强源头性预防。

  4月28日,针对新近公布的《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部门负责人解读说,征求意见稿按照公平公正、尊重和保障考生权益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强调从考试源头到末端进行考试作弊系统性预防,尤其着重加强源头性预防。

  这位负责人表示,医师资格考试制度是《执业医师法》确定的核心制度之一,是我国医师准入的主要方式,从1999年实施至今已有15年。由于作弊手段日益先进,作弊活动日益猖獗,考试违纪违规情况极为突出。为严肃考试纪律,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原卫生部起草的《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草案)》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这位负责人说,征求意见稿把考生及相关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分为4类,将根据严重程度分别作出“当次该单元(考站)考试成绩无效”、“当次考试成绩无效”、“当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警告,两年内不得报考医师资格”、“当次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的处罚。

  这位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对考试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涵盖了从试题命制至成绩发布期间所有参与医师资格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力求做到按系统从源头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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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原卫生部制定并以部长令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其中对医师资格考试中主要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进行了规定。

  1999年,原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印发《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处罚手段包括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单元考试资格和取消当年考试资格等。

  2005年,原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对《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形成《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增加了取消当年考试成绩、并2年禁考的处罚规定。

  2008年,《卫生部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通知》印发,将“终身禁考”作为处理手段之一。

  2009年7月,原卫生部印发《关于明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情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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