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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答疑:如何理解背书连续?

更新时间:2017-06-30 10:48:13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98收藏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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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如何理解背书连续?

  解答:

  所谓“背书连续”是指票据上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前一个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是后一个转让背书的背书人);即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背书依然是有效的)。

  部分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属于无效背书。

  限制背书(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

  (1)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2)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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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项选择题

  1、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B.背书时附有条件的,背书无效

  C.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可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D.票据上第一背书人为出票人

  【答案】A

  【解析】(1)选项B: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背书有效;(2)选项C:委托收款背书是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3)选项D:票据上的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

  2、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该第一记载人是(  )。

  A.粘单上的第一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B.票据上最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C.票据持票人

  D.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答案】D

  【解析】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为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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