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知识点
【摘要】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发布“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知识点”,2015年5月份已顺利举行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考生可于下半年开始复习初级会计职称,目前有很多考生已经开始备考,在备考过程中教材是基础,学好基础知识很关键,将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知识点详细介绍,现整理如下供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经济法基础》,环球网校助你一臂之力!更多复习资料及试题请登陆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查看
编辑推荐: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汇总( 二)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又称课税对象,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法律术语称为课税客体。也是课税的客体,指每个税种征税的标的物。
是税收制度的首要要素,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体现不同税种课税的基本范围和界限。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征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单位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动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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