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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知识点

更新时间:2015-08-28 15:26:5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75收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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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发布“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知识点”,2015年5月份已顺利举行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考生可于下半年开始复习初级会计职称,目前有很多考生已经开始备考,在备考过程中教材是基础,学好基础知识很关键,将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知识点详细介绍,现整理如下供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经济法基础》,环球网校助你一臂之力!更多复习资料及试题请登陆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查看

  编辑推荐: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汇总( 二)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1.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同胞等。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3.我国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具体划分如下: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但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1)居民纳税人

  承担的纳税义务: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判定标准: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只要具备一个就成为居民纳税人:

  ①住所标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②居住时间标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2)非居民纳税人

  承担的纳税义务: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判定标准:非居民纳税的判定条件是以下两条必须同时具备:

  (1)在我国无住所;

  (2)在我国不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

  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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