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初级会计职称 > 初级会计职称备考资料 >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出票知识点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出票知识点

更新时间:2015-08-24 16:03:5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8收藏11

初级会计职称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摘要】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已于5月份顺利结束,考生可于下半年开始复习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有的考生已经开始备考,在备考过程中教材内容是基础,学好基础知识很关键,环球网校提供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

  【摘要】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已于5月份顺利结束,考生可于下半年开始复习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有的考生已经开始备考,在备考过程中教材内容是基础,学好基础知识很关键,环球网校提供“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出票知识点”将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详细介绍,现整理如下供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经济法基础》,环球网校助你一臂之力!更多复习资料及试题请登陆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查看

  编辑推荐: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汇总(七)


  出票

  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承兑、背书和保证。

  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票据记载事项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记载不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等。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法定金额和费用。

  票据的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

  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各类票据有具体的必须记载事项)

  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相对记载事项

  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未约定,按法定)例如:背书日期、承兑日期、保证日期等。

  (3)任意记载事项

  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如: “不得转让”字样。

  (4)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不具有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环球网校小编推荐: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汇总( 二)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汇总(三)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汇总(四)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练习题:基本存款账户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练习题汇总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及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分享到: 编辑:赵静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初级会计职称资格查询

初级会计职称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初级会计职称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