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背书知识点
【摘要】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已于5月份顺利结束,考生可于下半年开始复习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有的考生已经开始备考,在备考过程中教材内容是基础,学好基础知识很关键,环球网校提供“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背书知识点”将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详细介绍,现整理如下供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经济法基础》,环球网校助你一臂之力!更多复习资料及试题请登陆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查看
编辑推荐: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汇总(七)
背书
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转让背书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非转让背书是指以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是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背书记载事项
(1)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2)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委托收款背书应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和背书人签章。质押背书应记载“质押”字样、质权人和出质人签章。
(4)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背书连续及其效力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不得进行的背书
(1)“条件背书”是指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2)“部分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属于无效背书。
(3)“限制背书”是指记载了“不得转让”,此时票据不得转让,例如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期后背书”是指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环球网校小编推荐: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汇总( 二)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汇总(三)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汇总(四)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练习题:基本存款账户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练习题汇总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及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最新资讯
- 2025年新版初级会计实务教材什么时候出版2024-11-06
- 2025年初级会计职称预习阶段学习计划速领2024-10-23
- 2025年初级会计考试备考规划来了!干货建议收藏2024-09-28
- 2025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点章节及分值预测2024-09-26
- 2025年初级会计《初级会计实务》重点章节及分值预测2024-09-26
- 初级会计实务知识点大全:长期应付款2024-09-04
- 初级会计实务考试知识点:应付债券2024-09-04
- 初级会计考试会计实务重点:长期借款2024-09-04
- 初级会计实务章节知识点:应交土地增值税的账务处理2024-09-03
- 会计初级会计实务知识点:应交教育费附加的账务处理2024-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