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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更新时间:2016-05-25 10:48:53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71收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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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开始备考,环球网校为了方便考生提前预习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责令提供纳税担保”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税款征收措施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提早制定学习计划,供参考

  税款征收措施之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一、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环球网校提供纳税担保)

  ①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②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③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需要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在申请行政复议之前,也需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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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纳税担保的范围

  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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