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责令缴纳和加收滞纳金
更新时间:2016-05-25 10:49:56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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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开始备考,环球网校为了方便考生提前预习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责令缴纳和加收滞纳金”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税款征收措施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提早制定学习计划,供参考
税款征收措施
责令缴纳和加收滞纳金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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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房产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适用征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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