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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辅导教材答疑(一)

更新时间:2017-04-13 10:03:52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9233收藏2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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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基础》答疑(一)

  1.教材第213页润滑油税目中,现在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需要征收消费税吗?2016年的书上是不征的。

  解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规定:

  润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依据上述规定,2017年版教材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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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初级会计实务》答疑(二)

  1. 教材第71页【例1-86】的(1)中,购入工程物资支付的增值税85000元是否应计入工程物资的成本?是否应按价税分离处理?即“借:工程物资5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贷:银行存款585000”?

  本题的(3)中,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水泥时,增值税17000元是否还应计入在建工程的成本?企业自己生产的商品用于不动产是否还视同销售并在贷方发生销项税额?若(1)和(3)均需调整,请列明分录。

  解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购入工程物资支付增值税的,应当按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因《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印发时间为2016年12月3日,晚于2017年版初级会计实务教材的成书时间,因此2017年版教材内容系按原规定介绍的,我们将在下一版教材修订时进行调整。

  2. 教材第93页的【例1-114】中,无形资产处置过程中的贷方科目“应交税费”是否需要列出明细,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同时,该应交税费的金额是否应调整?因为25000=500000×5%,而5%为营业税税率。

  解答:【例1-114】中“应交税费”的明细科目应列明,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税率应为6%,金额应为30000元。

  3. 教材第119页(2)视同销售部分中,“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事项有:企业将资产或委托加工物资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是否有误?2017年税法中是否还有非应税项目,即营业税的项目?如果有错误,那么企业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不动产的会计分录应该是否应该去掉应交税费?

  解答: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08]第50号)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尽管营业税已取消,但《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列举的“视同销售”行为仍然包括“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表述。因《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印发时间为2016年12月3日,晚于2017版初级会计实务教材的成书时间,因此2017版教材维持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表述。我们将在下一版教材修订时进行调整。

  企业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建造本企业不动产等情况,仍形成增值税纳税义务,体现为分录中的应交税费。

  4. 教材第143页第1行“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的表述是否有误?按照修订后的会计准则,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否应属于“其他综合收益”?

  解答:上述表述无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不同于“其他综合收益”。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主要包括: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的,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主要包括被投资单位接受其他股东的资本性投入、被投资单位发行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中包含的权益成分、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其他股东对被投资单位增资导致投资方持股比例变动等),应当直接计入投资方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 教材第175页最后一行中注明:“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此处是否应该改为“税金及附加”?

  解答:可以改为“税金及附加”。

  根据2016年《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此规定印发于本教材成书之后。我们将在下一版教材修订时进行调整。

  6. 教材第230页倒数第2行中,“增值税销项税额2125000元”为何应减少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解答:此处表述应为:“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加2125000元,应增加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7. 对于取得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确认为投资收益。请问为何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却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

  解答:教材第165页最后1行作了说明。

  让渡资产使用权包括出租资产取得租金、投资债券取得利息、股权投资取得现金股利等多种情况。教材主要介绍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取得使用权收入的情况。

  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取得使用费,应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在“营业收入”项目中列示。投资活动取得利息收入或现金股利,应通过“投资收益”科目核算,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在“投资收益”项目中列示。

  8. 请问计入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除包括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外,是否还包括投资收益(损失)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

  解答: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是指企业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损失,是指企业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投资收益(损失)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均属于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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