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行政诉讼起诉和受理
【摘要】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开始进入备考预习阶段,环球网校希望考生提前预习,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行政诉讼起诉和受理”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行政诉讼相关内容,希望考生提早制定学习计划,供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
行政诉讼起诉和受理
1、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环球网校提供行政诉讼起诉和受理)
2、起诉期限
(1)议后再诉
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或复议期满(60日)之日起15日内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直接起诉——作为的行政行为
①作为的行政行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保护时限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直接起诉——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述期限(2个月)的限制。
3、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提示】经济仲裁应当以书面形式申请,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劳动仲裁均可口头起诉/申请。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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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1、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诉讼案件可以调解。(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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