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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第二节仲裁裁决

更新时间:2017-12-20 10:15:3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11收藏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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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发生了较大变化,环球网校小编为了让广大考生更好了解进行备考特整理“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第二节仲裁裁决”通过本文需要掌握经济纠纷解决途径。以帮助大家掌握经济法基础内容。

  仲裁裁决

  (环球网校提供仲裁裁决)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庭可7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员有规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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