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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第二节特殊地域管辖

更新时间:2017-12-22 09:13:1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62收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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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发生了较大变化,环球网校小编为了让广大考生更好了解进行备考特整理“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第二节特殊地域管辖”通过本文需要掌握经济纠纷解决途径。以帮助大家掌握经济法基础内容。

  民事诉讼诉讼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1、(环球网校提供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 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 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提示:海难救助费用、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没有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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