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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第二节行政复议申请

更新时间:2017-12-27 09:56:10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7收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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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发生了较大变化,环球网校小编为了让广大考生更好了解进行备考特整理“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第二节行政复议申请”通过本文需要掌握经济纠纷解决途径。以帮助大家掌握经济法基础行政复议内容。

  行政复议申请

  (环球网校提供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1)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5)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6)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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