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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教材大调整:第四章

更新时间:2019-02-20 09:26:3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94收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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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小编根据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温馨提示“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教材大调整:第四章”2019年2月14日,财政部正式公布了初级会计职称最新教材调整修订的主要内容,望考生周知,以国家规定的内容学习,并请根据以下官方内容对比手里的教材,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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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新增、变化内容往往会成为考试热点,因此同学们在备考过程中需重点关注这些变化的内容。具体《经济法基础》教材调整内容如下
第四章
第二节
115-116 115页倒3-116页6 原“根据........为小规模纳税人”改为“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5月1日起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第四章第二节 124-125 124页倒15-125页倒6 原“1.基本税率……适用零税率:”改为:
“1.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6%。
2.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0%: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4.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包括:
(1)国际运输服务。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①研发服务。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③设计服务。④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⑤软件服务。⑥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⑦信息系统服务。⑧业务流程管理服务。⑨离岸服务外包业务。⑩转让技术。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服务。”
第四章第二节 132 6-23 原“③购进农产品……规定执行”改为“③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第四章第二节 132 24-25 原“④……增值税额”改为“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四章第二节 132 倒4-5 原“纳税人……抵扣”改为“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四章第二节 133 6 行后增加“如果是既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又用于抵扣项目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第四章第二节 144 9-15 原“2.……零税率”改为“2.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或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3.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第四章第二节 144 144页18-145页17 原“1.纳税人……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改为“1.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7)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8)纳税人发生相关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劳务、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第四章第二节 145 倒11-18 原“1.固定业户……税款”改为“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第四章第二节 148 14-16 原“(2)……发生应税行为的”改为“(2)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3)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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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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