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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教材大调整:第五章

更新时间:2019-02-20 09:27:5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93收藏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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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小编根据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温馨提示“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教材大调整:第五章”2019年2月14日,财政部正式公布了初级会计职称最新教材调整修订的主要内容,望考生周知,以国家规定的内容学习,并请根据以下官方内容对比手里的教材,进行修订
>>免费下载: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讲义
教材新增、变化内容往往会成为考试热点,因此同学们在备考过程中需重点关注这些变化的内容。具体《经济法基础》教材调整内容如下
第五章第一节 174 倒4-5 改为“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五章第一节 176 3-6 ·         改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第五章第一节 179 2 段后增加: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第五章第一节 183 倒10 段后增加“自2017年7月1日起,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第五章第一节 183 倒7 行后增加“在计算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
第五章第一节 185 倒4、6 原“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改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第一节 186 5-7 改为“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章第一节 186 9 行后增加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章第一节 186 倒7-10 该段改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第五章第一节 187 2 段后增加: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五章第一节 187 22-25 改为“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包括自行建造)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第五章第二节 190 9-10 改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83天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第五章第二节 190 倒第5-6行 原“永久性住所通常指《民法通则》上规定的住所,具有法律意义。”改为“永久性住所通常指《民法总则》上规定的住所,即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
第五章第二节 191 10-13 改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第五章第二节 191 16-18 原“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属于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改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章第二节 196 7 段后增加:
“(15)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第二节 202-203 202页倒10-203页倒24 改为“(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第五章第二节 203-204 203页倒9行-204页10 改为“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章第二节 204 10 段后增加:
“3.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章第二节 205 7 改为“个体工商户业主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第五章第二节 207 8-10 改为“4.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章第二节 207 16-17 改为“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第五章第二节 207 19-21 改为“1.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第二节 213 8-11 改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五章第二节 213 第17、18行 原“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改为“经营所得”
第五章第二节 214 21 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改为“经营所得”
第五章第二节 214 24 将“工资、薪金所得”改为“综合所得”
第五章第二节 215 11 在“复原费”后增加“、退役金”
第五章第二节 215 12 将“退休工资、离休工资”改为“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
第五章第二节 215 倒第11行 改为“13.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该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第二节 215 倒数第7行 改为“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第二节 218-220 218页倒3-220页倒8 改为“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  纳税申报
1.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纳税期限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3.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4.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5.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6.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7.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8.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9.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10.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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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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