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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四章第二节不征税收入

更新时间:2019-07-02 14:29:0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66收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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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预习阶段开始,在预习阶段大家可以把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作为自己的重点学习资料,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四章第二节不征税收入”本文分享增值税内容,请考生认真学习,掌握本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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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二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不征税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存款利息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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