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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五章第二节财产转让所得

更新时间:2019-07-18 14:25:40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60收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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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预习阶段开始,在预习阶段大家可以把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作为自己的重点学习资料,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五章第二节财产转让所得”本文分享财产转让所得内容,请考生认真学习。

编辑推荐:2020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知识汇总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财产转让所得

1、计税方法

按“次”计征

2、税率

20%

3、计税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收入-原值-合理费用

4、所得来源

“有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股权”

以各种形式“转让股权”

终止投资各种名目的回收款项

收回转让股权:

股权已作变更、收入已实现时确认转让所得

转让行为结束,双方当事人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

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前次转让征收的税款不予退回

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

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转让限售股

购置债权后,主张债权取得的所得

通过网络收购虚拟货币,加价出售取得的收入

【注意】对个人转让自用“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税

【注意】除“北上广深非普通住房”外,个人将购买“2 年以上”房屋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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