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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五章第二节财产租赁所得

更新时间:2019-07-18 14:17:5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0收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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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预习阶段开始,在预习阶段大家可以把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作为自己的重点学习资料,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五章第二节财产租赁所得”本文分享财产租赁所得内容,请考生认真学习。

编辑推荐:2020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知识汇总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财产租赁所得

1、按次计征,以“1 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税率

“出租”(转租)财产所得 20%

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 10%

3、应纳税额

每次收入额<4 000 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用(800 元为限)-800]×20%

每次收入额≥4 000 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用(800 元为限)]×(1-20%)×20%

【注意】计算时准予扣除的税费项目不包括增值税,租赁期间发生“修缮费用”以“每月 800元”为限,多出部分在“以后月份”扣除

【注意】判定是否达到 4 000 元的基数为“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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