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解析:财产转让、租赁所得
更新时间:2013-08-21 08: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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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解析:财产转让、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租赁所得
1.概念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
2.计征方法
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按次征收。
3.税率:基本税率为20%
【解释】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0%(或10%)
(2)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或10%)
【解释1】准予扣除项目包括:出租房屋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等相关税费。
【解释2】当月的修缮费用超过800元的,当月最多扣除修缮费用800元,其余部分在以后月份扣除。
财产转让所得
1.范围界定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
2.计征方法:按次计征
3.计税依据
以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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