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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解析:财产转让、租赁所得

更新时间:2013-08-21 08:5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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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解析:财产转让、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租赁所得

  1.概念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

  2.计征方法

  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按次征收。

  3.税率:基本税率为20%

  【解释】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0%(或10%)

  (2)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或10%)

  【解释1】准予扣除项目包括:出租房屋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等相关税费。

  【解释2】当月的修缮费用超过800元的,当月最多扣除修缮费用800元,其余部分在以后月份扣除。

  财产转让所得

  1.范围界定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

  2.计征方法:按次计征

  3.计税依据

  以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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