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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重难点:行政诉讼

更新时间:2013-09-02 09:45:4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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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重难点: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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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

  1.适用范围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相关链接】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决定”时,可以依法提出申诉(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

  (1)一般情况:或议或诉

  【解释】如果选择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依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征税行为:先议后诉(复议前置)

  【解释】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3.诉讼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其他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①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起诉期限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经过复议的:“收到”(而不是“作出”)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属于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审理和判决

  (1)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议制度(必须合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解释】一审民事案件可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独任制,由1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3)回避制度

  (4)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5)依据

  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当地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6)撤诉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7)审限

  ①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②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相关链接】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8)判决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9)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不开庭)。

  【相关链接】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

  6.侵权赔偿

  (1)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当事人“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赔偿诉讼可以调解。

  【相关链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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