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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重难点: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13-09-02 09:46:5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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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重难点: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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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刑事责任

  1.主刑: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无期徒刑、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辨析1:罚款VS罚金】罚款是行政责任;罚金是刑事责任。

  【辨析2:没收违法所得VS没收财产】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责任;没收财产是刑事责任。

  【辨析3:拘留VS拘役】拘留是行政责任;拘役是刑事责任。

  3.数罪并罚

  (1)“限制加重”

  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但不得超过下列最高年限:

  ①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

  ②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

  ③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25年。

  (2)“并科”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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