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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必考点: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更新时间:2013-10-10 08:55:2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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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必考点: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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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1.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固定业户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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