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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考前串讲:劳务报酬所得

更新时间:2013-10-25 08:51:3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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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考前串讲:劳务报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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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报酬所得

  1.劳务报酬所得征税范围

  (1)一般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医疗、书画、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演出、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代办服务。

  【解释】并非所有的非雇佣劳动取得的收入均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要注意熟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的具体范围,注意与“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相区分。

  (2)董事费收入

  ①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在公司任职、受雇的(包括关联公司):与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应作为劳务报酬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链接】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成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释】雇员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非雇员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链接】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税率

  (1)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2)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

  3.应纳税所得额

  (1)每次收入额<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

  (2)每次收入额≥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3)每次收入的确定

  ①劳务报酬所得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应纳税额

  (1)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2)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解释】第(2)项涉及的内容即为“加成征收”,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不需要背诵,考试时会告知。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考前串讲汇总(一)

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考前串讲汇总(二)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考前串讲汇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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