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考前串讲:财产租赁所得
更新时间:2013-10-25 08:5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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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考前串讲:财产租赁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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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租赁所得
1.财产租赁所得征税范围
(1)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税目的征税范围。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以优惠价格出售其商店给购买者个人,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的情形下,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财产租赁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税率
(1)一般情况下为20%;
(2)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应纳税所得额
(1)每次(月)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2)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4.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或者10%)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考前串讲汇总(一)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考前串讲汇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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