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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考前串讲:财产转让所得

更新时间:2013-10-25 08:57:4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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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考前串讲:财产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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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转让所得

  1.财产转让所得概念

  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解释】注意区分股票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

  2.税率:20%

  3.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4.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5.特殊规定

  (1)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

  ①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出售自有住房

  ①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的有关规定确定;

  ②对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考前串讲汇总(一)

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考前串讲汇总(二)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考前串讲汇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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