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纳税申报
更新时间:2013-12-23 08:5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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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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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方式包括:自行(或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其他方式(如简易申报、简并征期,只适用于定期定额纳税人)等。
2.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结算的时候,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但是不支付利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补征少缴的税款,但是不加收滞纳金。
注意:延期申报与延期纳税没有必然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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