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初级会计职称 > 初级会计职称备考资料 >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发票管理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发票管理

更新时间:2013-12-23 08:57:1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初级会计职称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发票管理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开始。环球网校建议2014级考生尽早投入到预习状态中!如果您在学习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欢迎您登录环球网校会计职称频道随时与老师、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下面是《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以便更好的提高效率,随后还会有经典试题与备考技巧,敬请期待!

  发票管理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

  1.发票的种类:

        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业发票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2.发票的领购

  (1)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2)领购发票的程序。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指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其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3.发票开具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4.发票保管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5.发票的检查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检查:(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2)调出发票查验;(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税务机关需要将己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

 

   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会计职称频道及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编辑推荐: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税务管理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初级会计职称资格查询

初级会计职称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初级会计职称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