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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劳动合同的类型

更新时间:2014-01-03 09:18:4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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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劳动合同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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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分类型为: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类型。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会在劳动合同中注明“无固定期限”。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种长期性的合同,但是如果出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或终止条件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或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订立无固定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1.协商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法定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l0年的;

  解释:连续工作满l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l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⑦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解释: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自《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后开始计算。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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