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辅导:邮电通信业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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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通信业营业税
(一)征税范围
1.邮电通信业,包括邮政、电信及与邮政、电信相关的业务,其中“与邮政、电信相关的业务”包括销售邮务物品、电话安装和销售电信物品。
2.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相关链接1】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一律征收营业税;集邮商品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相关链接2】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相关链接3】电信单位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而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二)营业额的确定
1.一般业务(全额计税)
(1)邮政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传递函件或者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政物品销售、邮政储蓄或其他邮政业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额。
(2)电信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电报、电话、电传、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或其他电信业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额。
2.特殊业务(余额计税,了解)
(1)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按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2)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面值出账,并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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