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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民事诉讼的判决和执行

更新时间:2015-02-04 09:13:5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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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民事诉讼的判决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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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民事诉讼的判决和执行

  民事诉讼的判决和执行

  1.民事诉讼的判决

  (1)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3)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审法院的判决,以及最高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都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民事诉讼的执行

  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法院执行;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强制执行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强制退出土地;

  (7)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9)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10)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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